海安市华新幼儿园章程
(本章程于2020年9月修订,经2021年1月19日第一届第四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,2021年2月25日经园党政联席会议审定通过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,全面推进依法治校,深化教育改革,积极推进素质教育,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《幼儿园管理条例》《幼儿园工作规程》《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》及有关法律法规,结合本园实际,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幼儿园名称是:海安市长江路幼儿园,简称长江路园。
幼儿园分三个园部,本部地址为:海安市海安镇长江西路6号;华新分园地址为:海安市城东镇中坝南路103号;城南分园地址为:海安市城东镇高庄路100号。
邮政编码为226600;幼儿园网站网址为http://cjly.haianedu.net。
第三条 幼儿园由海安市教育体育局举办,是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,经海安市事业登记管理局登记,业务主管单位是海安市教育体育局。
本校为实施三年制学前教育的全日制公办幼儿园,具有法人资格,独立承担民事责任。幼儿园根据社会需要、上级计划和办学条件,确定办学规模为:长江路园21个班级,华新园9个班级,城南园18个班级。
第四条 幼儿园申请设立登记时的开办资金:本部为人民币2640万元,华新分园为人民币1746万元,城南分园为人民币4200万元。幼儿园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非补助收入。
第五条 【办学宗旨】
指导思想: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,按照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,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,实施德、智、体、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,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。幼儿园同时面向幼儿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。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与考核,服从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、管理、检查、审计。
【办学宗旨】发展孩子 成就教师 服务家长 奉献社会
【办园思想】爱与孩子同在
【办园理念】营造健康成长的乐园 提供温馨细致的服务 搭建展现自我的舞台
【办园目标】孩子阳光 教师幸福 家长满意 社会放心
【园风园训】爱己之心爱他人 以家长之心爱孩子
【园纪园规】文明有礼、活泼勇敢、团结创新
第六条 【发展定位】
和爱共长 省优示范
第七条 【幼儿培养目标】
以《规程》《纲要》为指导思想,倡导“爱”的园本文化,以幼儿发展为本,树立“阳光、自信、友善、聪慧”培养目标,促进幼儿自由、自主、愉悦、创造地发展。
第八条 【教师发展目标】
坚持立德树人,弘扬爱岗敬业、务实创新、乐于奉献精神,树立正确的教育观、儿童观和课程观;深入开展课程游戏化,助推教师专业成长;以“青年教师成长营”为抓手,培养一支热爱儿童、师德高尚、业务精良、结构合理的幼儿园教师队伍。
第九条 海安市华新幼儿园是南通欣利置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在开发华新一品区域商品房时配套建设的一所幼儿园。2016年10月在海安县政府的协调下,正式移交教育局管理。幼儿园占地面积3873平方米,建筑面积2676.88平方米。目前在园幼儿301人,共8个班,幼儿园现有教职工39人,每班均配备两教一保。
第二章 幼儿园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
第十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。园长是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,对外代表幼儿园,全面负责幼儿园教育及行政工作,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幼儿园,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、检查、审计和监督,接受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(教职工大会)的监督。
副园长对园长负责,协助园长分管幼儿园教育教学、行政等具体工作。
第十一条 园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责:
(一)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、政策以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;
(二)组织起草幼儿园章程、发展规划,并负责组织实施;
(三)组织制定规章制度、工作计划,并负责组织实施、检查和评价;
(四)拟定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,聘任与解聘中层干部;
(五)负责幼儿园日常事务管理,主持园长办公会议审议重大事项;
(六)负责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,大力推进素质教育;
(七)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,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;
(八)依照法律和幼儿园规定对教职工和幼儿实施奖励或者处分;
(九)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,管理、使用校舍设施和经费;
(十)负责幼儿园安全工作;
(十一)协调幼儿园与政府、社区、家庭等方面的关系,为幼儿园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。
第十二条 幼儿园建立党的基层组织,充分发挥工会、共青团、妇联等组织的作用。
幼儿园党的基层组织在幼儿园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,领导幼儿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,加强对幼儿园教师的教育、管理,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,保障幼儿园工作的健康运行。
第十三条 幼儿园建立以教师为主的教职工代表大会(教职工大会),保障教职工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。
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园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、考核、奖惩的办法,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(教职工大会)审议通过。
幼儿园建立教育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(教职工大会)的工作机构,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。
第十四条 幼儿园实行党政联席会议、园长办公会议、行政办公会议等会议制度。
党政联席会议由园党支部书记主持,幼儿园支委委员、班子成员参加,是幼儿园议事决策的基本形式,通过党政联席会议,讨论和决定幼儿园重要事项,支持园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。
园长办公会议由园长主持,园长、副园长等班子成员参加,定期召开,共同商讨幼儿园大事,讨论部署幼儿园阶段工作,决策解决相关问题。
行政办公会议由园长主持,幼儿园领导班子成员和行政职能部门、工会和团支部负责人参加,研究部署幼儿园工作。
第十五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。重大决策执行公众参与、专家论证、风险评估、合法性审查、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。
幼儿园重大决策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、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,由园长召集并主持党政联席会议或园长办公会议审议,经集体讨论决定并组织实施。
第十六条 幼儿园依据规定设置综合处、保教处、后勤安保处等职能部门,实行主任负责制,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相关工作。
综合处:具体负责幼儿园党政管理工作协调及幼儿园内务管理和工作;
保教处:协助负责幼儿园保教管理、班主任管理、青年教师培养等工作;
后勤处:具体负责幼儿园财务、后勤服务和校产校舍工作;
安保处:具体负责幼儿园综治、法治、安全保卫和信访维稳工作;
年级组:对保教处、综合处负责,做好幼儿一日管理,完成幼儿园的各项教育教学任务。
第十七条 幼儿园实行园务公开。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,通过幼儿园网站、公示栏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幼儿园相关信息,切实保障教师、幼儿、家长的知情权、表达权、参与权和监督权;以适当方式为幼儿及其家长了解幼儿发展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。
第十八条 幼儿园依法接受教育、财政、人社、审计、监察等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,接受社会、家长的监督,听取社会各界对园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。
第十九条 幼儿园设置园务委员会,作为园所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幼儿园行政的重要咨询机构(审议机构、决策机构)。在主任委员的主持下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议,并制定实施方案,供园长会议决策是参考。园务委员会由党、政、工、团领导、各职能处室主任、年级组长组成。园务委员会委员有以下职责:
(一)园务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其民主管理、民主监督、民主决策的职能作用,定期组织召开会议,研究讨论幼儿园的各项工作,制定教育教学计划和各项规章制度,对园重大问题和事宜进行决策。
(二)园务委员会在进行园重大事宜决策时,坚持走群众路线,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,为广大教师谋利益。
(三)园务委员会成员要勤政、廉政,以身作则,要经常深人教职工教育教学工作之中,倾听广大教职工的心声,采纳广大教职工的合理化建议,要为园各项工作献计献策。
(四)园务委员会要及时研究解决教师、幼儿和社会关注的一些热点和难点问题,严格执行园务公开制度,不断增强幼儿园工作的透明度。
(五)园务委员会的一切工作,必须坚持依法治校的原则,依法制定幼儿园教育教学管理措施,依法保障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。幼儿园设置园务委员会,作为幼儿园的决策、咨询或协调机构,应当制定相应章程,明确产生方法、人员构成、任期、职权和议事规则。
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
第二十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年级组教育教学基层管理体制。
年级组对保教处负责,具体落实各年龄教育教学安全管理等相关工作,完成幼儿园的各项保教任务,提高课程质量。
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的品德教育应当根据幼儿的身心特点、思想实际和理解接受能力,以情感教育和培养良好行为习惯为主,注重潜移默化的影响,并贯穿于幼儿生活以及各项活动之中。
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健全全员育人、全过程育人、全方位育人的体制机制,发挥幼儿园党、共青团、妇联组织的育人功能。推进幼儿园、家庭、社会合力育人,优化德育活动过程,努力拓展德育途径,更好地促进幼儿全面健康成长。
第二十三条 贯彻《幼儿园工作规程》《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》《3~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》精神,树立正确的教育观,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,积极开发园本课程,逐步形成具有本园特色的课程体系。确立培养幼儿发展目标:身心健康,情智和谐、习惯良好,兴趣广泛,思维活跃,个性发展。对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,促进幼儿德、智、体、美、劳等方面全面发展。
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组织教师积极推进教学改革,以幼儿发展为本,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,注重个体差异,探索符合幼儿身心发展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,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,建立以幼儿发展为本的新型师幼互动关系,以游戏为基本活动,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,培养幼儿适应社会、适应学习、适应生活、学会做人,为幼儿的终身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。。
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突出能力导向,加强过程评价,评价自然地伴随着整个教育过程进行。综合采用观察、谈话、作品分析等多种方评价幼儿的行为表现和发展变化,从而全面真实评价每一位幼儿的发展。
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抓好课程计划与审议、环境创设、活动组织、师幼互动等环节的管理。
建立“幼儿成长档案”,实行过程性发展评价。
坚持教师自评为主,园长以及有关管理人员、其他教师和家长等参与评价,利用自我评价、同行评价和家长评价等方式,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和教学反思活动。
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以班级为教育、教学基本单位。班主任承担班级管理主体责任,是班级的组织者、教育者和指导者,并负责协调好本班级各项教育管理工作,负有与幼儿家长沟通、与社会联系的责任。
第四章 教职工
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、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,依法实行幼儿园用人制度。
幼儿园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、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,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,聘任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,实行岗位管理。
第二十九条 教师承担教书育人的职责,负有培养幼儿全面发展使命,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。
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,幼儿园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。
第三十条 幼儿园保证教职工工资、保险、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,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、生活条件,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。
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制定教师专业发展、师训计划,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、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,促进教师专业成长。
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、聘任、培训、考核、评优等制度,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,提升敬业精神、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。
教师应当遵照工作规定,履行职责,完成任务,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。
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教职工绩效考核制度,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、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,考核结果作为续聘、转岗、解聘、晋升和奖惩的基本依据。
幼儿园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、职务评聘、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。
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对在教育教学、科研、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、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。
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对违反园纪园规,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,视情节轻重,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处分。
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教师申诉制度,成立校内教师申诉处理组织,明确受理申诉的部门和程序,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。
第五章 幼 儿
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计划招生,并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。
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。凡按有关规定被本园录取或转入本园学习的幼儿,即取得本校学籍。
第三十九条 幼儿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和幼儿园规章规定的权利,享有公平接受幼儿园教育、平等利用幼儿园公共教育资源、对幼儿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、对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等权利。
第四十条 幼儿应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幼儿园规章规定的义务,履行维护幼儿园名誉和利益、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等义务。
第四十一条 幼儿园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、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幼儿,予以表彰和奖励,并记入幼儿成长档案。
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对违纪幼儿予以教育、批评和处罚,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。
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幼儿申诉制度,成立校内幼儿申诉处理组织,明确受理申诉的部门和程序,保障幼儿生的合法权益。幼儿对违纪行为处罚不服的,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。
第四十四条 幼儿园建立困难学生资助制度,对困难资助幼儿进行多种形式的资助关爱。
第六章 幼儿园资产和安全管理
第四十五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,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,并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。
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的校舍、土地资源、设备设施和无形资产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或挪用。幼儿园履行资产管理职责,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。
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严格执行收费政策,规范收费行为,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。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。
第四十八条 幼儿园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,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,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。
第四十九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。幼儿园建立档案室,加强各类档案资料的收集、整理和归档工作。
第五十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,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,定期开展安全教育,组织安全演练,加强校舍、交通、消防、饮食、健康、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,防范安全事故发生。 明确家长接送安全管理责任,落实上放学导护人员,严格执行接送制度。
第五十一条 幼儿园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的,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,及时救助受伤害幼儿,依法进行善后处理,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幼儿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手续。
第五十二条 实行常态化疫情防控。实行“两案九制”,严格校园封闭管理,落实疫情防控各项举措,确保校园及师生安全。
第七章 幼儿园与家庭、社会
第五十三条 幼儿园遵循民主、公开、自愿的原则,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幼儿园和班级家长委员会,履行参与幼儿园管理、参与教育工作、沟通幼儿园与家庭等职责。
第五十四条 幼儿园建立与家长委员会的联席会议制度,通报幼儿园发展规划及其进展、教育教学工作情况,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,取得支持和帮助。
第五十五条 幼儿园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幼儿园,制定教学计划,有计划地普及家庭教育知识、改进家庭教育方法,提高家庭教育质量。
第五十六条 幼儿园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。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,做好家庭访问工作,形成家校教育合力,促进学生健康成长。
第五十七条 幼儿园通过加强内部建设,以良好的校风、教风、学风在社区内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。
第五十八条 幼儿园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。幼儿园依托社区,开发社区教育资源,开展社会实践活动,为幼儿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。
第五十九条 幼儿园依靠政府(街道办事处)、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,建设平安文明校园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第一届第四次教职工代表大会(教职工大会)讨论审议,幼儿园党政联席会议会议审定通过,并报海安市教育体育局备案,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。
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。如有抵触处,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。
第六十二条 幼儿园发生撤并或者名称、类别层次、办学宗旨、发展目标与管理体制机制及其他重大内容变化时,须对章程进行修订。章程的修订由幼儿园教职工会议或1/3 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(教职工大会)代表提议方可进行,经教职工代表大会(教职工大会)讨论审议,幼儿园党政联席会议通过,报海安市教育体育局备案。
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幼儿园党政联席会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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